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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
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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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在法治社会生活中的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解决生活中的任何问题,需要依法来解决,享有探望亲生子女慰籍亲情的权利,积极恰当的行使也是保障单亲家庭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条途径,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一位父亲离婚后一直见不到亲生女儿,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父亲终于获得探视权。 据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3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冷霞抚养,方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时,方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的问题。以至在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方明每次去探望孩子都遭到“白眼”,后来干脆不让他看孩子了。今年6月,方明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方明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可每月对孩子进行探视,探视的方式及时间双方可进行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最终判决方明每月可对女儿行使探视权两次,被告冷霞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没有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没有结婚证,只能算同居,所以分开不是离婚只能算分手,不满足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如果想要探视孩子,最好双方协商,以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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