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规定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其他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伤亡事故,应立案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