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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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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2)学校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发现但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离开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十二)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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