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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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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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