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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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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参加的人员,且每一方的人数都不得超过三人。
1、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2、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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