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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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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有效辩护的判定标准,首先看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存在缺陷,然后看律师存在缺陷的辩护行为是否给被告人带来了损害和不利。只有当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且因存在缺陷的辩护行为致使被告人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才构成无效辩护。这种从反面来界定的概念,其范围与标准比较好把握。
1、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刑事辩护权的法条是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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