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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 2、赋予公司...
公司减资的,应该在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收到了通知书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该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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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1、在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允许债权人进行债的保全。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原则上无对外效力。但基于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当债务人与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排除侵害,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向第三人催讨自己账上的应收款,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减少破产财产。如捐赠、债的免除、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自己的物上设定限制物权等;第二,增加破产财产负担。如代他人清偿债务、无偿地承担他人债务等;第三,在出现不能清偿情况下,仍进行投资、企业分立等抽逃资金行为。第四,在特定之债中,债务人将特定物进行转让、赠与或在特定物上设定他物权等处分特定物的行为。通过确立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因债的保全而获得的财产可作为全体债权人总债权的共同担保,这样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财产,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清偿,防止债务人逃债,遏止破产欺诈行为。虽然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了无效行为制度,但设立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意义是不同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请求权,范围更广,如包括企业在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下,仍向外投资、进行企业分立等逃债活动。2、新《破产法》草案应采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对关联企业破产逃债行为,实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追究具有控制因素的关联企业的财产责任。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追求更大规模的经济效益,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联合。关联企业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和人员连锁的公司。由于(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债务人的破产或许是因为母公司的控制,或许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把财产转移到母公司或提前进行个别清偿等。目前,我国法律还未确立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对在何种情况下,对哪些关联企业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还有待迸一步探讨。就破产法律制度而言,这一理论至少适应于国内的集团公司、国外的跨国公司中的子公司破产案件。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子公司是否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工具”、“他身”,是否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如果是,母公司就要对于公司的破产承担责任;第二,母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中,母公司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母公司违反其对子公司合理性义务和为自己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不当管理或干涉行为,使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子公司破产的情况;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如何防止破产逃债的两个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您可以在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公司法》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还增加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条款。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由不均衡向均衡发展的趋势。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方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均衡。我国新《公司法》在以下制度中,设计并贯彻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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