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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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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案未过诉讼时效。首先,作为原告方2004年4月之前正在医院治疗,对于被告是否领走此款并不知情,而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原告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为2009年1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讲,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应承担举证责任,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建议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2003年7月单位发放该押金时并没有通知你去领取此款,对领款不知情,
关于你所陈述的案情已阅.总体上我有所理解. 现在医疗纠纷方面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医疗事故诉讼,二是医疗过错诉讼.前者不易处理,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很难.这不是说你这个案件难,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都很难.就这一途径,你应首先封存病历,这据你说,病历已封存.然后,就一些重要的材料进行收集.如第一次去惠州医院时,医院开的药方,买药的发票,及所开的药品等.同时,这个时候你可以提起诉讼,向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直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处理.如确定构成医疗事故,那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如果采取第二种途径,具体收集证据的工作和第一种基本一样,尽量去收集一些有用的材料.所不同的是,在诉讼中你应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就司法鉴定所确定对方的过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计算赔偿额,要求对方赔偿. 如是和医院调解,那你可以提个二到三万元的赔偿比较合适.因为你自身只花费医疗费15000元,加上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精神等损害,也应该在这个数左右.
1、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要求义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通常证据的掌握很关键。 2、患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挂号收据、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送危重病人的人的证人证言等。 3、其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方面,只要求主张权利一方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指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对方若称已履行合同义务,应由对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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