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双方还需亲自到登记机...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下同)和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关于户口簿、身份证的特例处理: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当事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明(含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聋哑盲人由于其身份缺陷造成办理结婚登记困难与诸多不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的便利,要做到指导聋哑盲人填写相关材料,引导聋哑盲人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拍照等,要保证结婚登记流程的合理合法性,保护聋哑盲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7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306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