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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已构成犯罪的,应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第65条,发现或受理事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事件或行政事件的,可按行政事件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制作不立案通知书,3天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发生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自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控告、报告、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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