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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是可以让另一方不探望孩子的,如果另一方的探望会导致孩子的精神以及健康的危害,不利于孩子的额身心发展的,有严重的传染...
【1】处于侦查期没有完结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亲属一般不允许探视犯罪嫌疑人的。【2】给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和看守所约好时间,经过看守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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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孩子的问题一般先由双方沟通协商确定实际行使的方式,如果遇到对方故意阻挠、意图剥夺一方探望权的情形,一方可就探望权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方拒不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对子女犯罪的行为。 2、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后,可以中止对方探望孩子,而且不能无限保持这种状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理应恢复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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