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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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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什么情况之一的,可以阻止当事人行使探望权: 1、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2、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离婚之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是可以让另一方不探望孩子的,如果另一方的探望会导致孩子的精神以及健康的危害,不利于孩子的额身心发展的,有严重的传染病会影响孩子的都是可以不被允许的。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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