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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范围和不能在代办处办理的专利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受理的专利申请范围(一)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二)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二、不能在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一)PCT申请文件;(二)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三)分案申请文件;(四)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专利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执行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执行强制许可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受理专利申请范围有哪些? 1、接收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不接收PCT申请文件。 4、不接收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不接收分案申请文件。 6、不接收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7、不接收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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