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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可以补充申报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债权人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债权人应当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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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可以进行申报,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答案如下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则即债权申报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债权人集结一处,依照法律规定实现集体公平受偿的必经程序。因此,债权申报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各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维护公平清偿秩序的原则。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超过期限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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