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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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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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