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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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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注: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明,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必须带户口本身份证,领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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