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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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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创业形式的选择。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注册个体工商户对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合伙企业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企业的债务,在偿还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更大。自然人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责任消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降低创业风险。2、注意各种协议。章程和公司制度投资者应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宪法,是投资者权利义务分配的依据,主要涉及利润分配和权力行使。一旦一方违反相关规定,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3、关于加盟涉及的问题,加盟商需要审查特许经营者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谁,是否为驰名商标,公司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专利人是谁,公司有几家直营店,每家店的经营情况如何等等。4、注意合同签订事项(1)签订前审查合作伙伴的主要资格。1、审查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或代理人资格,是否有权签订合同。2、审查合作伙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三、调查合作伙伴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4、查看国家对交易是否有特殊规定,目的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殊经营行业的,还需要检查是否有特殊经营许可证。5、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需要检查是否为专利、商标、著作权所有人。以上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信用调查,到工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查询相关情况,分析信用结论。(二)做好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使用词准确,避免歧义。对重要要的合同条款,我们应该仔细考虑,申请专业律师审查重要的合同,以防患于未然。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具备,特别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1。履行合同时,最好有相对完整的书面交易文件,必须由对方确认;2、如果对方在开具发票时未付款,应在发票上注明其他措施。(四)依法使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来防范风险。当法定条件或合作伙伴违约可能损害我们的利益时,我们可以依法停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以保护我们企业的权益。5、注意就业问题,不注意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争议不断,造成经济损失和企业声誉的影响。一旦企业违法,可能会涉及更多的赔偿,比如未缴纳社保,需要缴纳社保,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等。,企业违法就业也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注意对劳动者的入职审查。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应充分发挥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条款的作用,防止劳动者利用从培训中获得的知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出不利行为。6、债权债务管理不重视赊销及其账户的管理和控制,最终导致死账无法收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因此,企业自身应建立账款回收制度和逾期催收制度,并结合合同审查和履行规范规避风险。重大项目和合同应提前进行信用调查,逾期客户应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了解其资产范围、性质和所有权。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直接保全,防止损失扩大。7、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小企业普遍不重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导致技术泄露和侵权。因此,企业家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策略、方案设计、企业内部商号、域名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时申请商标专利,及时申请版权注册,申请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认定,及时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和质押登记;侵权时及时提出异议,审查行政程序,发生纠纷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取证。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七条,在中国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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