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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法律法规纠正的企业名称有: 一、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眼; 2、企业含有邪恶宗教和侮辱性词语; 3、纠正其他不适合法律法...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纷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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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我国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它们从不同角度保护企业名称权时,构成了完整、全面的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民法典》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侵犯企业名称权一般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机关; 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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