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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是无效的就说明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就是普通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是无效的就说明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就是普通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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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要回要看情况,具体如下: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财产。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不能撤销。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财产: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财产。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赠与他人财产一般不能要回。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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