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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教师周转用房管理、使用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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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长期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以及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援义务教育的城市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业务培训以及本省教育专业硕士招录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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