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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
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本意是工作场所温度降不到33度以下的,应当支付高温费,高温费是按月支付的,员工请假,肯定不在工作场所上班,建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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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可以查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而高温假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超过规定的高温时间,用人单位要对职工给予放假休息或缩短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说,职工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向职工发放高温费就是一种保护方法。但问题是,能够领到高温费的露天作业人员还要在炎炎夏日下“冒酷暑、战高温”,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健康和生命安全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于是,让广大露天作业人员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关于职工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应当休高温假,这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气候下(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纳有用办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付出高温补贴。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刻最长为5个月,江苏首先调至200元每月。江苏今年高温补助的发放规范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发布了高温补贴规范,共分按月补助和按高温作业日补助两种方法。履行月补的8个省份能够依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助为16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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