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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法人性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这类企业也应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企业的责任形式与企业投资者...
股份制公司股东存在哪些责任: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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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股权;二是是否所有的企业职工都必须持股。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是新设立的,有的是由原有企业转制而成,因而对于其职工持股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职工持股多为企业设立时预先留出部分股份由职工认购,或由职工带资招工转换而成,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企业时,可按企业有关规定带走或转让。而对于原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职工持股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原来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化为股份后出卖给职工,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时,也可按规定带走或转让;二是将企业部分国有或集体股份量化给职工持有,作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而不转变其所有权,即职工在企业时可按所持股份参与收益分配,而职工调出时,其所持股份自动收回。这种职工持股严格说来只是职工参与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看职工所持股份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如果是由职工本人出资认购的,则应允许部分职工不持有股份,因为股份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转股“自由”,其在企业的有关权利应视其所持股份而有区别。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有相应的规定,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如果持股是由企业财产“量化”而成的,这种情况是将股份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补充方式,则这类股份每个职工就都应该持有。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要求所有职工都必须认购企业出售的股份,这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也违背实行股份合作的初衷。
1、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也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债务人应当以工厂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只是以工厂的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个人家庭不应承担责任。2、无限连带清偿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法人性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这类企业也应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企业的责任形式与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指企业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当其对外负有债务时,企业应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偿付,如其债务额等于资产额,则需以全部资产偿付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属于有限责任企业就需依法宣布破产;如属无限责任企业,则需追溯无限责任股东的其他财产。 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是指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限责任投资者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及其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对于无限责任投资者,当企业债务分摊到自己名下的份额低于投入的资本时,他仅以自己投资的资本承担责任即可,而在超过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摊于自己的份额。 可见投资人的责任形式与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两者不能相互混淆。 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其债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它是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即应该属于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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