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主席令第54号,2006.08.27发布,2007.06.01实施)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由人民法院书面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证据(如已生效的判决书,有无抵押担保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清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人民法院书面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证据(如已生效的判决书,有无抵押担保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清偿,清偿率可能是0,也可能全额清偿。 如:1、破产企业资产较少,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无抵押担保,很可能得不到清偿; 2、破产企业资产较多,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有财产抵押担保,很可能得到全部清偿; 3、破产企业资产较少,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有第三人担保,很可能得不到清偿,对于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具体出现的情况很多,需结合具体事实。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主席令第54号,2006.08.27发布,2007.06.01实施)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