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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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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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