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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的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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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二)收受、索要财物的;(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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