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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08
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实际履行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在判断是否构成违约时,需要具体分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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