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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为: 1、被拘留人不满足被拘留条件; 2、拘留期限已满;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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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办以后,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等这些情况都会撤销案件,撤销案件也就代表着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如果是未被逮捕,则是89条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可以直接用取保候审条款,具体看情况吧
刑事拘留的条件: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7、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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