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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1)票据是流动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5)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即可有效转让,其他证券的转让则需要登记过户。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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