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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意后,录音方可进行

2024-12-08
在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录制音频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情况来判断其有效性和否。如果所使用的手段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也没有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或者严重背离公共道德准则,并且所采集的音频内容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明显的相关性,那么这部分音频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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