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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有哪些,能立案追究吗?

2021-11-18
依照刑法第十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和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3)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4)明知是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而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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