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转委托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代理人有权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
委托人再委托需要经受托人同意,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再委托又称另委托、重复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之后,又将同一事务交由其他人处理。一方面,委托关系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再委托的行为有可能被受托人视为对其不信任的表现,因此将有可能损害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再委托中的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与原受托人发生冲突、矛盾,若委托人的再委托行为没有经过愿受托人同意,则极易造成损失。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明确规定,要求委托人再委托需要经过受托人的同意。再委托,有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约定受托人垫付办理事务中的各种费用,而委托人的再委托有可能造成原委托人的垫付费用白费,因此,再委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