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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前后签订的不同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以后签订...
依您所述,你们双方所签合同对租赁物达成了约定,故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您所述的,备注跟合同里面内容不一致问题,备注效力应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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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备注内容实在签订合同时添加的,并经过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合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达成一致,应当以双方合意变更后的合同为准。因此,备注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此履行。 2、不存在合同陷阱的说法,合同内容与口头承诺相左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变更前的合同内容与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为准。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 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
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没有违反法律或其它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决定合同的性质的是合同的具体内容而非合同的名称。如果合同的名称现合同内容不同的,应该以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具体性质。同时,当事人应该按合同中的约定(即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来履行,所以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也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是不属于违反法律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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