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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流程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2021-1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批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明确结论;(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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