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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所取得的收入价格与商品或劳务的外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
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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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考虑扣除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下:应征范围(6000减5000等于1000)为不超过1500档,税率3%。纳税额:1000乘以3%减0等于30元(不含其它附加费用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情况免税,并不是每款农产品销售都免税。具体免税项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3,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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