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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
以下7个项目免除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工具3、旧书籍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设备5、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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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免除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工具(3)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设备、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向残疾人专用进口除了定金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附加税(费)是根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既然增值税免征,当然不需要交纳附加税。但一种情况例外,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3、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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