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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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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优先股>普通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破产财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利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偿还:(1)破产人员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赔偿费用、不足者应加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员不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员不足的税金(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序的偿还要求,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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