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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是指股东人数过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如下: 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
能否由大股东一人通过决议和直接修改章程,要结合公司章程进行判断,如果表决事项与大股东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仅需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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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但是小股东比例必须多于大股东的比例才可以。一般大股东因其占有的股份比例较多,在决策的时候占主导权,但这并不代表小股东没有发言权。当小股东集体所占的股份比例超过大股东时,就可以召集会议,做出决策,原则上是少数服从多数。
有权拒绝,但是小股东比例必须多于大股东的比例才可以。一般大股东因其占有的股份比例较多,在决策的时候占主导权,但这并不代表小股东没有发言权。当小股东集体所占的股份比例超过大股东时,就可以召集会议,做出决策,原则上是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认为除非是公司章程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应当是资本过半数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突出了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明确规定按股权比例分配表决权。 而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因此从法条的体系观念出发,前述“过半数同意”应当理解为资本多数决。观诸其他国家,德国有限公司法、日本有限公司法等也都采取资本多数决,规定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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