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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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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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