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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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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第四章法律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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