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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1.“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以知道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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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要先签订抵押合同,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抵押应当遵循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人用来抵押的财产,是指抵押权人用来抵押的物及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第一,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第二,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经使用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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