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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
劳务分包的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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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第一种形式中,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劳务分包的形式: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员工通过企业培训审查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聘,人员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支付,工长编制工资支付表由企业直接支付。2、分散的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的临时雇佣,多为工程项目临时雇佣劳动者。3、建设制的劳务分包。建设制劳务承包是指以企业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公司或单位工程现场承包劳务作业。在第一种形式下,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承包人的一部分工程交给本公司的员工具体承包工程,该承包人招聘劳动者,形式上,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和管理,劳动者的报酬也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重要的问题是,该承包人是公司的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的招聘劳动者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招聘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第二种形式,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与承包人相同,而应根据承包人是否有雇佣资格分别定义为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动地位。理由是承包人只是工程款承包,而且一般都是从事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所得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是对工程项目的承包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会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只会对承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于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不能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负责。在第三种形式中,这种劳务承包本质上是工程承包的性质,承包人的地位与承包人的地位相同。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劳动者,劳务作业的分包含义只包括第三种建设的劳务分包,其他两种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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