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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

2022-07-26 2,374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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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务分包有以下形式: 1、零散的劳务承包,即企业临时用人; 2、自带劳务承包,即由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招募人员来承包劳务; 3、和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即从总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的承包。 一、小包工头讨要工程款的方式如下: 1、直接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讨要工程款需要及时,应当选择合法正当的途径与发包人进行协商; 2、视情况可以接受发包人的担保。如果发包人确实无力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既不肯支付价款,也不肯提供担保,此时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有零散的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和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三种形式。小包工头讨要工程款的方式包括协商、担保、诉讼等。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形有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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