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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伤情构成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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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伤情构成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规定,律师回复意见如下: 1、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2、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3、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五级60%六级50% 七级40%八级30%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二级9%三级8% 四级7%五级6%六级5% 七级4%八级3%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八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30%, 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30%+2%+1%=33%;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5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80% 那么: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50000元×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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