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供证据,以公司名义要求前股东补足,如不补足,可以公司为原告,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足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因此,如果属于股东借款或业务往来单位借款不属于抽逃资金一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与原来的投资者或业务单位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5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6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