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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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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一)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拍卖受偿是抵押权实行的最为普遍的方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通过协议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的,属于任意拍卖;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拍卖抵押财产的,则为强制拍卖。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具有较多优点,因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因此,拍卖的成交价格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拍卖财产的价值,既有利于维护抵押人的利益,也能充分发挥抵押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功能,从而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二)抵押物的变卖。抵押物变卖清偿,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出卖,而以出卖的价格清偿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抵押物变卖简便易行、省时省力,是抵押权实行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但在变卖时,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以保证抵押物变卖的价格的公正。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根据《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抵押权实行的方法无论是抵押物协议折价,还是抵押物拍卖、变卖,其价款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其不足部分应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第三人)不再承担不足部分的责任。因为第三人非为主债务的债务人,他只能在其提供抵押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此界限,则其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是第三人愿意提供抵押担保的原因之一。要防止和杜绝让第三人超出抵押物价值而无限度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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