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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建筑业资质的划分标准

2021-10-27
建筑业企业资格等级标准的法律规定:(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格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二)企业申请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以向总建设住宅部工程管理局申请。(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审查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该门户公开审查程序。(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申请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序列的各类资质,申请资质的数量不受限制。(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相关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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