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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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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重要规定,明确了企业法人资格,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条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经营登记:(1)合资企业;(2)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4)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应当申请登记。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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