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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更没有进行登记的合同仍然有效。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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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但只是合同具有效力,而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已经具有效力。换句话说,此时的物权变更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因此引起的纠纷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可直接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除非该第三人已经明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对于情况1:,不动产未过户就应当作为甲的遗产,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一个债权关系,我国继承法有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其债务,那么乙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申报债权,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效力认定,从而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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