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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 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28690 27780 因病 26870 二级 因战 25960 24600 因病 23680 三级 因战 22770 21410 因病 20040 四级 因战 18670 16850 因病 15490 五级 因战 14580 12750 因病 11840 因战 11390 10780 因病 9110 七级 因战 8660 7740 八级 因战 5470 5010 九级 因战 4550 3640 十级 因战 3190 2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8730 7820 7360 农村 5240 5010 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9890 19890 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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