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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顺序为:首先是父母,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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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不服,应当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
1、植物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其他利害相关人对其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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